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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周关注 | 广东中成药集采联盟53个中成药集采结果公布;《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再迎重大调整
消化医声 / 消化医声 / 2022-04-12

53个中成药集采结果公布

赛柏蓝:4月8日,广东联盟清开灵等中成药集中带量采购报价通过线上形式进行公开。广东中成药集采联盟成员包括广东、山西、河南、海南、宁夏、青海6省,涉及53个大品种,包括清开灵、血塞通、醒脑静、复方丹参等知名产品。具体来看,663个产品,313家企业参与,最终576个产品、275家企业完成报价。从完成率来看,87.86%的企业参与,86.88%的产品产生报价。从各组竞争情况来看,银杏叶、复方丹参、血塞通等大品种符合条件企业数量较多,竞争企业达十多家甚至数十家;从拟中选结果来看,天士力、盘龙药业、精华制药、雷允上、康缘药业、仲景宛西制药等企业有产品拟中选;从中选结果来看,云南金不换、昆药集团、丽珠集团、沈阳神龙药业纷纷降价拟中选。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再迎重大调整

中国网医疗频道:继2016年重磅修订后,1994年国务院出台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再次迎来重大调整,从2022年5月1日实施。


具体修订内容为(下滑查看全部):

  • 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九条修改为“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应当办理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 删去第十四条。

  • 将第十五条改为第十四条,修改为“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所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后,可以执业。”

  • 将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五条,将第一项修改为“(一)按照规定应当办理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已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 将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六条,将第一款修改为“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不需要办理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将第三款修改为“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卫生所(室)、诊所的执业登记或者备案,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 将第二十条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医疗机构改变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向原备案机关备案。”

  • 将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条,将第一款修改为“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或者向原备案机关备案。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将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三条,修改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未经备案,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 将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或者备案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

  • 将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二条,修改为“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 将第四十条改为第三十九条,将第一项修改为“(一)负责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备案和校验”。

  • 将第四十四条改为第四十三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诊所未经备案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

  • 将第四十五条改为第四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办校验手续;拒不校验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将第四十六条改为第四十五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 将第四十七条改为第四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或者备案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

  • 将第四十八条改为第四十七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

  • 将第四十九条改为第四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对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 删去第五十四条。

国家医保局印发《医疗保障基金智能审核和监控知识库、规则库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医疗保障局:4月7日,国家医疗保障局发布关于印发《医疗保障基金智能审核和监控知识库、规则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旨在为进一步健全医疗保障基金监管体系,加强医疗保障基金智能审核和监控知识库、规则库(以下简称“两库”)管理,提升监管效能,促进基金有效使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该办法内容主要包括“两库”建设、动态调整及使用管理等内容。

中医药治疗新冠肺炎疗效

获得世卫组织专家会议认可

澎湃新闻:“世界卫生组织关于中医药治疗新冠肺炎专家评估会”的报告于3月31日在世卫组织官网发布,会议报告指出:中药能有效治疗新冠肺炎,降低轻型、普通型病例转为重症,缩短病毒清除时间,改善轻型和普通型患者的临床预后。同时,与会专家向世卫组织提出建议,包括:及时与成员国分享此次会商的结果;鼓励成员国在其卫生体系及监管框架中考虑将传统医学干预,如中医药,纳入新冠肺炎临床管理规划;鼓励成员国考虑已在中国形成并应用的整合医学模式(中西医结合模式);推进国际临床试验,以进一步评估中医药在照护全程中治疗新冠患者的潜在益处和安全性。

中国可以开始准备结束“清零”

Hanson临床科研:4月5日,清华大学和佛山科学技术学院在Nature Med上发表了一篇重磅通讯文章,题目叫做“China can prepare to end its zero-COVID policy”(中国可以开始准备结束“清零”)。文章一方面铺垫了Omicron低致病性流行并且无限期流行的大背景,一方面指出了国内很多人的顾虑比如医疗系统不堪重负,另一方面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方案。

从2020年5月15日到2022年2月15日,在中国大陆确诊的总共24,249例新的COVID-19病例中,病死率仅为0.008%;到了2022年,SARS-CoV-2已成为一种季节性感染,并会在人类中无限期地传播。中国大陆的COVID-19疫苗接种覆盖率达到85%以上。清零政策确实有很多益处,但现在面临的一个挑战是平衡COVID-19与其他社会经济问题。

连花清瘟主要用于临床治疗,

以下人群慎用!

澎湃新闻/上海民防:连花清瘟不是预防药物,其主要针对的是热毒袭肺引起发热或高热、恶寒、肌肉酸痛、鼻塞流涕、咳嗽、头痛、咽干咽痛等症状的人群。连花清瘟主要是用于临床治疗,如果有上述临床症状的人群在早期服用效果比较好,疗程一般7~10天。如果症状改善不明显或者进一步加重,建议进一步医院就诊。


但连花清瘟并不是所有人都能使用,以下人群需警惕:对本品及本品成分过敏者忌服。风寒感冒者不适用。高血压患者、心脏病患者、过敏体质者、运动员、生理期妇女慎用。该药不含明显的损害肝肾成分,但未经控制的肝肾功能不全严重者慎用。特殊人群应在医师指导下服用。严格按用法用量服用,本品不宜长期服用。本品性状发生改变时禁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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